(2015)高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竹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竹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宋竹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法定代表人朱少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荣。申请执行人宋竹叶与被执行人肖荣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竹叶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公司自动履行赔偿款508095.5元,本院已兑付给申请人宋竹叶。被执行人肖荣亦履行完其赔偿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30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