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夏某某公司与邵建文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宝丰银座***室。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文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该公司已于2015年3月1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邵建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建文,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文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平罗县城关镇平西路兰宁小区84号。被执行人邵建忠,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强通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平罗县渠口乡六中村四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611131元,负担执行费8511元,合计6196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建文在中国银行平罗支行所开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