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矾山镇人民政府与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矾山镇人民政府,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矾山镇人民政府与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矾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矾山镇人民政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涿鹿桑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矾山镇人民政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13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