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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邱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张强,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艳,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凤,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邱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强承担4250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