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峰诉被告张亚娟、张都劳、雷焕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张甲,雷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甲,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甲,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张甲、雷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