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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志洪,雷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96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和平路43号1-5-3,组织机构代码67338913-7。法定代表人高显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利,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志洪,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文芳,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志洪、雷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