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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丽桦、刘荣德与詹鹏飞、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张丽桦,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系原告朋友。原告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詹鹏飞,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张丽萍,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刘荣德、张丽桦诉被告詹鹏飞、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被告詹鹏飞关押在监狱,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本案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