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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峰诉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杨XX,宋XX,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郭X。委托代理人:马凤艳,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被告宋XX。被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楠,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郭X诉称:2014年X月X日X时许,被告杨XX驾驶辽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CX**挂重型半挂车在102线东侧饭店前由东向西向102线倒车时,与沿102线由南向北原告郭X驾驶的辽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MXX**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郭X受伤,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郭X伤后就医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67天,并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杨XX驾驶的辽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CX**挂重型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为宋XX,登记车主为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辽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办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辽CCX**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办理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元。原告郭X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56424.66元、误工费38139元(56132元÷365天×248天)、伙食补助费3800元(50元×76天)、护理费19079.28元(34995元÷365天×33×2+34995元÷365天×43+34995元÷365天×90天)、残疾赔偿金255780元(25578元×20年×50%)、精神损害抚慰金38367元(25578元×3年×50%)、被抚养人生活费76097.50元(父母:7159元×20年÷2人×50%×2人,子女:18030元×1年÷2人×50%)、安装、更换假肢费用201600元(171600元+30000元)、残疾器具费650元、鉴定费1850元、交通费4700元、营养费3800元,以上费用合计900287.44元,按责任被告应赔偿666201.2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郭X各项经济损失595000元。此款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原告郭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郭X负担5200元,退回原告郭X52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凤山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