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俊安与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安,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张俊安,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闵小辉,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士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安与被告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俊安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俊安负担。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