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6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段新斌与周东民、张文军、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斌,周东民,张文军,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628-3号原告:段新斌。被告:周东民。被告:张文军。被告: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新斌与被告周东民、张文军、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新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新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新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段新斌。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