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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苏万福与谢明志、曾荣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万福,谢明志,曾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苏万福,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谢明志,男,生于1968年5月17日,住华蓥市。被执行人曾荣芳,女,生于1972年1月8日,住华蓥市。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按期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谢树辉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