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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景与权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李景。被告权继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李景诉被告权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