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景与权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李景。被告权继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李景诉被告权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