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永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86-1号原告田永(曾用名田勇)。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张磊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张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磊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财产田勇名下××××××××××××××××××房产一套(房产权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79.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培峰审 判 员 田同庆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