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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朱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钟雪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马东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