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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松与鞠荣兴、张茂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146号原告冯松,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荣兴,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茂江,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松诉被告鞠荣兴、第三人张茂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涉及工伤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冯松负担。审判员李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高楷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