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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拓源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泗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拓源钢铁有限公司,袁泗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芜湖拓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平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根钦,公司员工。被告:袁泗阳,男,汉族,住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拓源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泗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芜湖拓源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拓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