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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路×,王×2,王×3,王×4,)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4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4,女,200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王×4的法定代理人)李×,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劲,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1、路×、王×2、王×3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纪红审 判 员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