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公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公民初字第60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明能,乐安县谷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游某甲,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明能,被告游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游某乙,并于××××年××月××日在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吵口打架。2009年7月下旬,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每次吵口打架后,被告都会提出与原告分离婚。2007年4月份,被告竟叫原告去做按摩“小姐”。2012年7月份,被告与“不三不四”的女人聊天,竟不让原告进家门。被告好打牌,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以下诉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游某乙归原告抚养,游某乙于××××年××月××日出生,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2009年7月下旬,我并没有打原告,原告将我抓伤;2、我没有与“不三不四”的女人聊天,而是与客户聊天;3、我不参与赌博,只是偶尔去打牌。由于深圳的开销大,积累了一些钱,但都用于还债;4、原告与一个名叫陈涛的人关系密切,才会想与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5、从2014年6月份至今,原告没有给过小孩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作为母亲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和目的,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一、结婚登记信息一份、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俩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夫妻关系的存在及其生育子女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因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该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结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证据采信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同年正月初九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酒席,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乐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游某乙,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告庭审中称,从2014年6月份至今与被告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主张分居时间是从2014年9月份至今,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庭审中称,与原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欠下8万元债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均未提供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至××××年××月31办理结婚登记有四年之久,且期间还生育一子,说明双方并非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还主张遭受被告殴打、被告与“不三不四”的女人聊天、被告好打牌、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游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谭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