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启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