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曼与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曼,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全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高曼,女,住长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尹国,男,住址同上。被告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26号国信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房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郑全芳,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曼起诉被告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高曼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