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曼与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曼,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全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高曼,女,住长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尹国,男,住址同上。被告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26号国信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房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郑全芳,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曼起诉被告长春市华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高曼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