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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金平,陈超海,陈绍绅,卢建珍,陈雯霞,严观宏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金平,陈超海,陈绍坤,卢建珍,陈雯霞,严观宏,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豪甲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全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锦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严金平。被执行人陈超海。被执行人陈绍坤。被执行人卢建珍。被执行人陈雯霞。被执行人严观宏。被执行人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严观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豪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陈超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金平、陈超海、陈绍坤、卢建珍、陈雯霞、严观宏、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豪甲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严金平、陈超海、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豪甲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83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费27400元由八位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5)茂南法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拍卖底价110.98万元抵偿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金平名下的位于茂名市高凉南路168号大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X层XXXX号车位(所有权证:茂房0900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