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31号罪犯李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郴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西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合并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984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西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79.5分。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减刑分10分;在2013年二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减刑分3分。本次交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西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量化考核奖励分高,并交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西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