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左兴华与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兴华,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左兴华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