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加聚与盛延元、柳金启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加聚,盛延元,柳金启,万道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监字第4号原告:陈加聚。被告:盛延元。被告:柳金启。被告:万道平。原告陈加聚与被告盛延元、柳金启、万道平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5)菏牡民初字第4432号民事判决。万道平不服申请再审。2008年5月22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菏牡民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2009年1月16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菏牡民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维持(2005)菏牡民初字第4432号民事判决。万道平仍然不服,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菏检民抗【2011】12号民事抗诉书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1年5月5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菏民抗字第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3年8月23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菏牡民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发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原告陈加聚提出撤回对被告盛延元、万道平、柳金启起诉的申请。2014年7月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牡民再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陈加聚撤回对被告盛延元、柳金启、万道平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复查认为,(2013)菏牡民再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但鉴于本案已经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再审一次,故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报请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再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