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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成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荣成市俚岛镇古里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世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俚岛镇古里高家村村民委员会,高世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商初字第5号原告荣成市俚岛镇古里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古里高家村。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世和,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辉晓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人民陪审员  宋肃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雯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