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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黄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黄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黄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胡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8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代表人:吕涛。委托代理人:王道军、郑军辉。被告:宁波黄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冠芳。被告:贺存军。被告:胡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宁波黄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胡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黄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胡明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宁波黄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存军、胡明娜的起诉。审 判 长  尚新华审 判 员  丰芳芳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