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忠与苗夏君、李明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忠,苗夏君,李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89-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被执行人苗夏君。被执行人李明法。申请执行人陈忠与被执行人苗夏君、李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舟普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忠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收的利息损失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苗夏君的房产在另案中已裁定查封和拍卖并对该房产的价值正在评估之中外,查无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两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等待另案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款的分配,为此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5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