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才兴与袁科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才兴,袁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776-1号申请执行人李才兴。被执行人袁科娜。申请执行人李才兴与被执行人袁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3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3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他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770号701室房屋拍卖所得款按抵押顺序优先偿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51372.97元,由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