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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丁一龙与宁波洪涛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龙,宁波洪涛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99号原告:丁一龙。被告:宁波洪涛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代表人:庞邦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一龙诉被告宁波洪涛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丁一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洪涛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一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丁一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