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忠衡与郑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衡,郑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林忠衡,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天明,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林忠衡与被执行人郑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天明的工资被法院依法冻结,除每月给付其1000元生活费外,剩余工资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每6个月给付一次,除工资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鞍岫执字第10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