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超与陈兵、陈定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超,陈定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1058号申请人林超被执行人陈定甫申请人林超与被执行人陈兵、陈定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定甫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和账户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逾期或解冻后方可支付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