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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建强、三门峡市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强,三门峡市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系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赵建强,男,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岗,公司经理。住所地:三门峡市。被执行人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强,公司经理。住所地:陕县。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建强、三门峡市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14日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2015)陕执恢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建强、三门峡市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2015)陕执恢字第117号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