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4号申请人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140443016329311;金额:146778.73元;付款人:佛山市荣升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5年5月21日;付款日期: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盈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