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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海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