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海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