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戴荣旭与珠海旭光化工有限公司仲裁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旭光化工有限公司,戴荣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17号异议申请人珠海旭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谢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胜,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戴荣旭,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荣旭与被执行人珠海旭光化工有限公司仲裁执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旭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戴荣旭申请执行的内容有误,不应当按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向戴荣旭履行义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旭光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旭光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申请人珠海旭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少鹏审判员 颜永韬审判员 李雅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官海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