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平分、刘红霞等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平分,刘红霞,关志亮,胡静,关某某,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平分。委托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红霞。委托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志亮。委托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静。委托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某某。法定代理人:关志亮,系关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公路科技大厦。负责人张宏,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赴宁,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平分、刘红霞、关志亮、胡静、关某���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0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平分、刘红霞、关志亮、胡静、关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重新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系行政行为,王平分等人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并无征迁协议,双方之间因土地征收行为而引发的安置补助费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作出驳回王平分等人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该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平分、刘红霞、关志亮、胡静、关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平分、刘红霞、关志亮、胡静、关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霞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代理审判员 刘文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