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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洪彦与唐永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彦,唐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彦,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永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洪彦与被执行人唐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鞍岫民哈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永利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