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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保与吕向明、张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吕向明,张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226-3号原告李保,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吕向明,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被告张顺宏之妻。被告张顺宏,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杨吕向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诉被告吕向明、张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吕向明名下的沃尔沃C60牌轿车一辆,号牌为鲁RXXX**。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轿车二辆,号牌为鲁R×××××、鲁RXXX**及文苑路小区98字SXXXXX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黄连华人民陪审员  李相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