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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小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郭顺诉被告刘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郭顺,刘国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23号原告:袁郭顺,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庆,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袁郭顺诉被告刘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袁郭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郭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郭顺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郭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郭顺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