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多松与李永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多松,李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李多松,被执行人李永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多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永芳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207.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3元、申请执行费13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多松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审 判 员 陈伟强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