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国兴与锡林郭勒盟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兴,锡林郭勒盟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兴,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梁国兴房款111200.00元及违约金(以746650.00元为实际购房款,自201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证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付息),案件受理费579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565.00元,共计118555.00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8555.00元及违约金(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经物价部门评估、作价后予以拍卖或变卖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