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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孟恒与段丽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恒,段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33-1号申请执行人孟恒,男,198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丽珍,女,195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恒与被执行人段丽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万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段丽珍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孟恒,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