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神彩电脑喷绘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广州市神彩电脑喷绘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锦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神彩电脑喷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乐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神彩电脑喷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神彩公司向环博公司交纳施工保证金120000元,环博公司收款后向神彩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其上载明:“今收到广州神彩电脑喷绘有限公司交来:施工保证金(2013年车展)金额(大写)壹拾贰万元。”2011年11月20日神彩公司完成了涉案的广告喷画安装工程,并于2013年12月3日将广告画拆除完毕。另查明:2012年1月12日和5月4日,神彩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首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某公司)签订《广告位委托经营合同》两份,约定环博公司委托首某公司经营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2-8号广州国际采购中心的外墙广告位,并约定广告上画前首某公司需向环博公司交纳施工保证金100000元和20000元,施工保证金在广告发布结束下画后,扣除广告发布而导致的设施损坏引起的修复费用后,无息退回首某公司。诉讼中,神彩公司表示涉案的喷画安装工程是其从北京雅某广告传媒公司处承揽的,因为环博公司是涉案广告牌的实际使用人,为保证广告发布期满后,广告画及时拆除,按照行业惯例,神彩公司在施工当天向环博公司交纳保证金120000元。2013年12月3日,神彩公司已将广告画拆除完毕,故环博公司应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神彩公司。此外,环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涉案的120000元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已经成就,环博公司应于2013年11月20日将保证金退回给首某公司。神彩公司原审诉讼请求:1.环博公司返还神彩公司施工保证金1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环博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神彩公司主张环博公司收取其施工保证金120000元,有环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证实,环博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对神彩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环博公司是否应将涉案的120000元施工保证金退回给神彩公司。对此,原审法院的意见是,首先,环博公司虽辩称涉案的120000元保证金是神彩公司代首某公司支付的,但《收款收据》上未记录任何与首某公司有关的信息,而环博公司所提供的其与首某公司签订的《广告位委托经营合同》也仅证实其与首某公司就保证金有约定,并不能证实神彩公司所交纳的款项即为首某公司支付的款项或者代首某公司支付的款项。其次,环博公司认为其收取的是首某公司的保证金,但却未出具首某公司为交款人的收据,而是在收据上注明:“今收到广州市神彩电脑喷绘有限公司交来:施工保证金……”的内容,环博公司的这一行为也与常理相悖。因此,对于环博公司抗辩其是收取首某公司的保证金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现神彩公司主张其是按照行业惯例向环博公司交纳保证金,且有环博公司出具的神彩公司为交款人的《收款收据》为凭,环博公司亦承认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故环博公司应将收取神彩公司的保证金120000元退还给神彩公司。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判决:环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神彩公司返还保证金1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环博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神彩公司预交,神彩公司同意由环博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350元直接支付给神彩公司。上诉人环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原审判决没有查明神彩公司支付保证金给环博公司的原由,也没有查明环博公司退还保证金给神彩公司的原由。原审中,环博公司仅承认与其他公司有合同关系,与神彩公司完全没有合同关系,神彩公司所承揽的业务也不是来源于环博公司发包,其与委托施工方的工程如何约定,工作成果如何,有否违约或其他导致不能退还保证金的问题等,原审法院均未予查明。原审中,环博公司只是确认保证金退还给首某公司的条件成就,但未确认退还给神彩公司保证金的条件也成就。原审法院认定退还保证金给神彩公司条件已经成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本案所涉及的业务如何操作,神彩公司至今未能举证证明。(二)神彩公司隐瞒业务来源,导致本案可能漏了应该到庭的当事人,继而无法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本案神彩公司起诉时明确说是请求退还施工保证金,但对于所施工的工程从何而来,履行情况如何,与环博公司有何关系等无法说清。神彩公司不将委托其施工的主体列为被告,法院审查本案时也应将这个委托人追加到案才能查明本案事实,但原审法院却没有将该案外人列为当事人。综上,环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2.驳回神彩公司原审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神彩公司负担。被上诉人神彩公司答辩称:环博公司是广告牌的实际使用方,神彩公司是将120000元保证金交给了环博公司,因此环博公司应将该款项返还给神彩公司。原审法院事实已经查清,神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了神彩公司的主张,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环博公司上诉请求。经审理,本院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程序方面,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纠纷时,不存在漏列主体问题。关于实体方面,环博公司对于收取神彩公司保证金120000元,并向神彩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神彩公司要求环博公司返还120000元保证金是否应予支持。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所争议的120000元保证金《收款收据》是环博公司出具给神彩公司的。其次,环博公司主张是代首某公司收取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即使环博公司有证据证明是代首某公司收取的保证金,现环博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首某公司不同意环博公司将120000元保证金退回给神彩公司。第四,环博公司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其收取神彩公司保证金的原由,但环博公司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神彩公司保证金的依据。无论当时神彩公司交付保证金给环博公司是基于什么理由,在环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不应退回的情况下,依照保证金的性质,环博公司都必须将该款项退回给神彩公司。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于环博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将保证金退回给神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其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环博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会峰审判员 张永忠审判员 陈舒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海涛张罗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