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执民字第2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秋花、金银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秋花,金银河,章雪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36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孙秋花。被执行人金银河。被执行人章雪仙。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温苍执民字第23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银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该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银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