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勇锋与胡彩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锋,胡彩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陈勇锋。被告胡彩英。原告陈勇锋诉被告胡彩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陈勇锋承担。审 判 员 戴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