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岐山、杨丰茂、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岐山,杨丰茂,付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93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张岐山,男,生于1979年。被告杨丰茂,男,生于1976年。被告付军,男,生于199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岐山、杨丰茂、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