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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戴少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少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76号罪犯戴少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邵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少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2002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04年12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07年1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戴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7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戴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戴少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戴少辉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纬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