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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继秀与张永清,张济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秀,张济松,张永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杨继秀,女。委托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济松。被告张永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秀与被告张济松、张永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继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继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交纳1219.50元,由原告杨继秀负担。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