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金会与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会,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26号原告王金会,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摇不动村村委会东5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923330-5。法定代表人张银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国兴,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典昌,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原告王金会与被告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智耀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会,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国兴、张典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金会起诉称:2014年10月13日,原告王金会与商贸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王金会将其购买的京P3E6**的福田牌货车登记在商贸公司名下,由商贸公司为其办理该车的车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鉴定等手续。王金会每年向商贸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元。2015年3月9日,因该车需要验车,王金会要求商贸公司予以协助,商贸公司不予配合致使车辆未能办理验车等相关手续,产生滞纳金300元。王金会多次与商贸公司协商办理验车等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商贸公司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返还王金会支付的服务费1500元及赔偿未能办理验车产生的滞纳金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贸公司答辩称:王金会并没有与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其所交纳的费用也没有交给商贸公司。王金会在2015年4月找别人办理牌照未果才找到商贸公司,不同意王金会解除合同的请求,也不同意王金会要求返还服务费及赔偿滞纳金300元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王金会与商贸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王金会将自有的福田汽车(车牌号为京P3E6**)挂靠登记在商贸公司名下经营,王金会有经营自主权,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王金会所有。挂靠期间,商贸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王金会服务费1500元。商贸公司为王金会车辆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等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王金会承担。王金会必须对所使用车辆在商贸公司投保,由商贸公司代收王金会挂靠车辆的各种保险金(必须上交强险、三者险最低保20万元)。双方应认真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王金会违约,商贸公司有权终止该协议,由此给商贸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王金会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协议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商贸公司对王金会提供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无法确定协议中的公章是否为其公章,商贸公司未与王金会签订合同,但商贸公司不申请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认可现在王金会的车辆登记在商贸公司名下。王金会称当时是通过商贸公司的人员史德印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亦交给了史德印。商贸公司称史德印和公司没有关系,史德印与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国兴是父子关系,2014年3月史德印将公司转给现在的经营者,当时签订了转让协议。2015年4月,王金会因验车及补办车牌的事宜与商贸公司协商,商贸公司要求王金会交纳补办牌照的费用并要求王金会与商贸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王金会未能同意。王金会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商贸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商贸公司称合同未到期,不同意解除。关于王金会要求商贸公司返还的服务费1500元,王金会称商贸公司未能协助办理车牌及验车,未提供相应服务,理应退还。关于验车滞纳金300元,王金会称其于2015年4月1日办理验车交纳押金300元,但因商贸公司不协助补办牌照,致使验车押金300元逾期未能退还。另,商贸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王金会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王金会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收费凭证、验车收据、行驶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王金会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车辆挂靠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均应恪守履行。王金会因办理车辆验车需商贸公司予以协助,商贸公司不予协助,致使王金会车辆未能及时办理验车手续。商贸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商贸公司以其经营者变更、内部转让为由不认可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并要求王金会与其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双方协议合作基础丧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王金会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书》,理由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商贸公司理应及时协助王金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商贸公司未及时协助王金会办理牌照,造成王金会验车押金损失300元,理应由商贸公司予以赔偿。王金会要求商贸公司退还服务费1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金会解除协议的行为有效,原告王金会与被告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协议书》已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解除;二、被告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金会办理车牌号为京P3E6**的福田牌货车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原告王金会承担;三、被告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金会损失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原告王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燕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