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349-2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00349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陈某某存款5050元,现因陈某某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青阳支行存款5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